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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昌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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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编辑本段

2009年,云南昭通男子李昌奎何其狠也,他是奸杀同村19岁少女不算,还杀了人家3岁的弟弟,之后逃了,逃了之后这李昌奎4天以后在四川,云南犯的案在四川一个派出所他自首了,这个案子去年是判了,一审判死刑,今年3月份判了死缓,引起网民热烈争议。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审判决。就因为有了“死缓”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异议编辑本段


  受害者家属:他走投无路才自首,坚决要求判死

  死缓的终审改判让受害者家属非常震惊。“法院避重就轻,对李昌奎的杀人手段、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只字不提,竟只提他投案自首的情节。”王家飞的家属说,李昌奎并不是犯罪后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是逃到西昌等地,第4天再想逃跑时被公安机关四处追捕,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去投案的。“这种自首也是被动的自首,远远不足以从轻处罚。”

  此外,关于“积极赔偿”,家属说,案发后,李昌奎的家属对王家不闻不问,最后拿出了21838元,剩下的就拖着不给。“这怎么能叫积极赔偿呢?”随后,家属连同本村200多名村民联名向省高院提起申诉,提请再审程序,重新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

  舆论:判决解释难服众,预留谣言空间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凝发微博称:一般而言,恶性故意杀人案件如果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起码的条件是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不是罪大恶极。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李昌奎免死的理由无论从哪个角度都是不成立的。

  网友“老爷爷吃花生米”:“长久以来,我国一直主张司法专业化,如今接二连三地遭到民间的舆论 ‘逼宫’。司法专业化,本身需要用严密的法理让公众信服,但本案显然没有做到。此案法院判决抽象简单,不足以服众。昭通中院一审认为:李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所以判死刑;云南高院二审认为:虽然李罪恶极大,但有自首、积极赔偿情节,所以死缓。人命关天,可这两套‘虽然……但是’都没有把道理讲到明处,怎么就不该从轻,怎么就该从轻?若是只有写判决书的法官自己明了案子的曲折所在,却惜墨如金不愿向公众阐明,那么就为谣言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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