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
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安全的
行为。这种行为会直接或间接造成国家的损失,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这种行为即叛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1997修订)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
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八)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犯罪的
犯罪分子,在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
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
累犯论处。”
二十一、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
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6、继续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打击。对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老人及社会弱势群体为侵害对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坚决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