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二条)、
分裂国家罪和
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一百零四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百零五条)的
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1997修订)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
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八)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犯罪的
犯罪分子,在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
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
累犯论处。”
二十、将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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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
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6、继续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打击。对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老人及社会弱势群体为侵害对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坚决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