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1997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
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
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
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
组织犯罪
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
协定》的
决定
(三)极端主义是指旨在
使用暴力夺取政权、执掌政权或改变国家
宪法体制,通过暴力手段侵犯公共安全,包括为达到上述目的组织或参加非法武装团伙,并且依据双方
国内法应追究
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 二、双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适当时制定国内法,以使本协定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受到与其性质相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八)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
犯罪分子,在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
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
累犯论处。”
二十、将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
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
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6、继续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打击。对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老人及社会弱势群体为侵害对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坚决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