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1997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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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
报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
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
定罪处罚。
第二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
损害的。 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
死刑,并处
没收财产。
第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第四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条 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
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最高
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
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由国家安全、保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八)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
犯罪分子,在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
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
累犯论处。”
最高人
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
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6、继续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打击。对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老人及社会弱势群体为侵害对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坚决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