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lfgang G. Friedmann,1907—1972,美国著名
法学家,曾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主要著作有:《当代英国的
法律和社会变革》(1951年)、《变革社会中的法律》(1959年)、《
国际法的正在改变中的结构》(1964年)、《法律理论》(1967年修订版)、《
混合经济社会的
国家和
法治》(1971年)等。二战后西方国家普遍流行“
福利国家”思潮,这在
法理学领域引起了福利国家与个人
自由以及保障个人自由的法治是否矛盾的争论。弗里德曼坚持福利国家与个人自由并不矛盾的观点,他认为,法治和福利国家并无矛盾,法治一词并没有绝对的、永恒不变的意义。现代国家
民主的
法律价值主要是:第一,承认由个
人权利保护其发展的个人人格;第二,民主要求对发展机会的
平等保护,不论个人、种族和民族差别;第三,民主要求法律
保证个人有可能通过代表或直接参政。民主的法治有以下原则:首先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次是
行政和
司法的分立原则,以及平等的个人
责任原则。弗里德曼认为有效的规划的确产生某种无法事先
决定的行政活动,但如果否认公共机构的这些
权力也就否认国家实行仁政和促进
公民福利的巨大责任。主要问题是如何设法在一个规划社会中维护法治和个人自由的基础。为此,弗里德曼提出五个原则:(1)要有用以防范公共权力的非法干预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行政管辖;(2)规定一些
标准作为公共权力对私人
权利干预范围的界线;(3)对合法利益必须进行不可预见的干预时应予合
理赔偿的原则;(4)政府活动的扩展必须伴之以取消政府和一般公共权力所享有的
豁免权;(5)高级行政当局以及最终由
议会行使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弗里德曼同时主张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大是不可避免的,国家主要行使四种经济职能:(1)国家作为提供者的职能;(2)国家作为调节者的职能;(3)国家作为企业经营者的职能;(4)国家作为公断者的职能。混合经济意味着公私经济部门并存,法律的职能在于保证双方都有起作用的公平机会。当国家代表全社会并以国家名义行使
主权权力时,它必须在社会的不同部门之间主持
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