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remberg Principle,从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该
法庭判决书中归纳出的关于惩处
战争罪犯的
国际法原则。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签订《关于审判和惩处欧洲各轴心国主要战争罪犯的
协定》,并附有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据此,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于1945年11月10日至1946年10月1日对法西斯德国主要战犯进行了审判。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及法庭的审判和判决是国际法上的创举,对确立
战争犯罪承担
责任制度具有历史性作用。1946年12月11日,
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重申经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法庭判决所确认的国际法原则。1950年
国际法委员会根据
联合国大会的指示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判决书中归纳出七项国际法原则并加以注释。这七项原则是:(1)任何人犯有按照国际法构成
犯罪的
行为,均应对此承担责任,受到惩罚。(2)按照国际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即使
国内法没有规定处罚,也不能
免除行为人在国际法上的责任。(3)犯有按照国际法构成
犯罪行为的人,即使是
作为国家元首或政府负责官员而采取行动,也不能
免除行为人在国际法上的责任。(4)根据政府或上级命令行事的人,如此人实际上可能进行道义上的选择者,亦不得免除其在国际法的责任。(5)被控犯有国际法上的罪行的人,有权受到依据事实和
法律的公正审判。(6)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7)上述罪行的
共同犯罪也是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在制定上述原则时,在反人道罪的规定中删去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所规定的“战争(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或战争
期间"这一特定
条件。在以上七项原则之后又先后形成了战争罪犯无权申请和享受
庇护(1967年《
领土庇护
宣言》)及战争罪不适用法定
时效(1968年《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两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