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ular Law,又称“
领事关系法”。指调整
领事关系的
国际法原则、规则和
规章、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领馆的设立,
领事官员的委派,领事职务,领馆及领馆人员的便利、
特权与
豁免,以及领馆及领馆人员与接受国之间的其他关系等方面的
法律规范。国际法中最古老的部门之一。其渊源主要有:(1)双边领事
协定和通商协定。早期的这类条约可追溯到15—16世纪欧洲一些
国家与土耳其签订的领事裁判权条约,到18世纪中叶开始增多。通过一系列条约中的
最惠国待遇条款,
领事制度在
法律与实践方面逐渐趋向一致。目前双边领事条约数以百计,是领事法的最主要渊源。(2)
国内法。早期的有1781年和1833年法国的
法令,1786年《荷兰领事条例》,1798年和1856年《美国领事业务法》及1825年《英国领事法》等。20世纪以来,许多国家制定了领事条例。这些国内法规定主要是补充本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3)
国际惯例。19世纪下半叶开始尝试编纂领事法,伯伦智利(BluntchLi)等学者先后提出过领事
法典草案,1896年
国际法学会通过处理领事豁免的21条规则,1928年
国际法协会华沙会议也提出草案,1932年美国哈佛研究部发表关于领事的法律地位和
责任的公约草案,这些均系学术性主张,未获国家采纳。1928年《哈瓦那领事官公约》属于区域性公约。1963年《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是迄今最重要的关于领事法的比较全面和普遍适用的国际公约,它结合
国际习惯法、多数国际条约中的一致规定以及主要国内法体系采行的规则,将领事法的各种原则和规则编纂成法典并充实和发展了领事法。同时,公约规定,凡它未规定的事项,继续适用国际
习惯法;它不影响当事国间现行有效的其他国际协定,也不禁止各国间另订国际协定以确认或补充或推广或引申该公约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