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转移是指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利从著作权人处转移至他人,接受著作权的人成为著作权人,而原著作权人假如是作者的话,则继续享有著作权的人身权,假如不是作者的话,则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著作权转移包括继续和继受。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依照继续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续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财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是指通过版权交易的方式,将著作权的全部权利一次性的有偿交割。
受让者的地位相当于物质财产交易中的买方,著作权人则相当于卖方。合同签订、有效成立后并履行后,受让方成为著作权人,而原著作权人则不再享有著作权的经济权利。有人认为,著作权的转让颇像一次"买断",笔者也同意这种说法。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著作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故通过版权交易的方式转让著作权并不能进行实际操作。在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了计算机软件可以转让,转让的权利是软件的使用权和权,这种转让的性质已经属于"一次买断"的性质了。但是我们尚不能认为其他种类的作品的著作权也可以比照此规定进行转让交易。
著作权的的无偿转移是指非市场交易性质的转移,主要是指,通过继续、遗赠的方式,使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转移至非著作权人,这种转移一旦完成,原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即行终止,原来的非著作权人则成为继受著作权人。
著作权的无偿转移通常发生在有血缘和亲属关系的著作权人和非著作权人之间,因此著作权的转移要在原著作权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著作权只是一种潜在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它在相关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流通过程中逐渐转化为实际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在以著作权为标的的民事往来中必然伴随着一系列权利归属的变化,即权利的转移。通常引起权利转移的原因无外乎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前者如著作权人的灭失,后者如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成立的契约关系等。
著作权的法定转移是指在有关法律规定的事件出现时所引起的著作权的无偿转移。所谓法定事件主要是指作为著作权人的自然人的死亡或者法人的终止等。
《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续法的规定转移。”
《继续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在著作权人死亡时著作权被视同一般财产成为被继续或被遗赠的客体(《继续法》第16条)。
被继续、遗赠的只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至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续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这表明,继续人或受遗赠人并没有成为著作人身权利的主体,他不能积极地行使人身权利,例如更改署名、修改作品等等。但是他有权对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这种地位也有利于他们行使继续或受遗赠的著作权财产权利。不仅如此,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人身权利实际上也转变成了一种财产利益。
法律上没有明确的问题是,继续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在多长的期限内负有保护著作人身权利的义务。因为人身权利的存续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而他们继续或者受遗赠的财产权利通常只能在作者死后维持50年。
由于发表权具有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利的双重性质,所以法律对之作了非凡的处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假如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续人或受遗赠人行使。”
倘若著作权人死亡而没有继续人和受遗赠人,则(1)其著作财产权首先由该作品的其他合作作者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2)假如该作品并不是合作作品,或者其他合作作者已先去世,则财产权按照《继续法》第32条的规定,应当归于国家;作者生前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其著作财产权归集体所以;至于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也应分别由合作作者或国家(经过著作权行政治理部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2款、第16条)、集体保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和行使(发表权)。(3)但是假如作品尚未发表,而原件被第三人合法拥有,那么该第三人得行使作品的发表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
著作权继续经常涉及到配偶一方创作在作品是否属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一般而言,由于著作权包含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因素,它同作者之间有非凡的联系。为了保护作者的精神利益,不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著作权视为共有财产。但是,作者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使用费请求权以及因著作权合同而获得的报酬请求权是纯粹的物质利益,因而属于共同财产。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行使著作权而已经获得的报酬也当然属于共同财产。另外,还有观点认为,作品原件,无论其为雕塑、绘画还是手稿,应视为共同财产。
《著作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 17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该条明确的只是财产权利的转移,至于著作人身权则没有提及;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对自然人作品著作权发生继续时人身权利的处理,则享有著作财产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应负责保护有关的人身权利。
著作权归国家享有时,由著作权行政治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有关的人身权利也由该机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15条第2款)。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