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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环境权

摘要

公民环境权:法律确认的,公民个人利用适当环境与资源条件和在清洁优美适宜的环境中生活或存续生命过程的权利,以及通过法律认可的手段,此项权利之内容:具体包括:光照权,通风权眺望权:入溪权,安静权,嫌忌权,清洁空气权,清洁土壤权,环境土壤权,请求行政干涉权,环境诉权等,20世纪60年代,以“公共委托说”和“公共财产说”为理论依据,美国学者提出了公民环境权的理论,并在1969年颁布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中得到如下确认,国家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享受健康的权利,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为维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之后1970年“东京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发布如下宣言“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祉等为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之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认下来,1972年,联合国人类会议发布《人类环境宣言》首次在国际会议上确认人类有权在一种能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 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中的责任,”这一原则已成为国际和各国进行环境权立法的基本渊源,欧洲议会与20实际70年代初开始致力于将《人类免疫危害地》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的权利作为新的人权国际法编撰工作,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肯定了环境权作为一种新的人权而成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法学大辞典》第一版,总主编,邹喻,顾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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