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环境权:
法律确认的,公民个人利用适当环境与资源
条件和在清洁优美适宜的环境中生活或存续生命过程的
权利,以及通过法律认可的手段,此项权利之内容:具体包括:光照权,
通风权,
眺望权:入溪权,安静权,嫌忌权,清洁空气权,清洁土壤权,环境土壤权,请求
行政干涉权,环境
诉权等,20世纪60年代,以“公共委托说”和“
公共财产说”为理论依据,美国学者提出了公民环境权的理论,并在1969年颁布的美国《
国家环境政策》中得到如下确认,国家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享受健康的权利,同时,每个人也有
责任为维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之后1970年“东京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发布如下
宣言“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祉等为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之权利,
作为一种
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认下来,1972年,
联合国人类会议发布《人类环境宣言》首次在
国际会议上确认人类有权在一种能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
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
基本权利,并且负有 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中的责任,”这一原则已成为国际和各国进行环境权
立法的基本渊源,欧洲
议会与20实际70年代初开始致力于将《人类免疫危害地》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的权利作为新的
人权的
国际法编撰工作,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肯定了环境权作为一种新的人权而成为《
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
法学大辞典》第一版,总主编,邹喻,顾明,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