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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不起诉权

摘要

检察机关不起诉权:检查机关对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作出的不向法院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定职权,不起诉和免于起诉虽然都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两者性质和适用条件均不同,免于起诉的被告人的行为己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但是否起诉检察机关有权根据法律和具体情况斟酌决定,是一种从宽处理的有罪决定,不起诉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法律规定不应该追究形式责任,只要存在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时,检查机关就应该无条件的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明文规定列举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凡不起诉的应制定不起诉决定书并公开宣布。被告人在押的应立即释放,不起诉决定书副本应交公安等移送案件侦查机关被害人以及被告人,移送案件的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如果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审,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在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应当将复审结告知被害人,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时,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法学大辞典》第一版第119页,总主编,邹喻,顾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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