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常住
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10)370号]有关“公共户”设立和落户
条件的规定,为规范“公共户”设立和严密日常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共户”设立原则
(一)按需设立。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需入“公共户”的人员状况和需求设立“公共户”。
(二)实有地址。公安派出所应主动报请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协调选定在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用房或、居(村)委办公用房确定“公共户”地址。
(三)审批认定。“公共户”地址确定后,公安派出所应上报分(县)局人口办审批,经分(县)局人口办审批同意后设立“公共户”。
二、“公共户”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落户:
(一)市内户口待定的;
(二)落户困难的
原本市
户籍刑释解教的;
(三)
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
房屋拆迁、
婚姻变化、
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四)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
(五)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三、“公共户”入户申请
(一)申请材料
1、基本材料
(1)申请人(
监护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
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4)申请人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相关
证明;
(5)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后必须办理
户口迁移的书面
承诺。
2、相关证明
(1)市内户口待定的申请人须提供《
户口迁移证》或《
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2)刑释解教的申请人须提供释放单位签发的《释放证明书》(
副本)或
劳动教养管理单位签发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正本)或其他释放证明;
(3)房屋出售、
拆迁的申请人须提供
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凭证;
(4)
法院判决户口迁出的申请人须提供生效的法院
判决书、人
民法院出具的《协助
执行通知书》;
(5)保障性住房租赁的申请人须提供保障性住房
租赁合同或协议、房屋
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6)
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明;
(7)存在家庭矛盾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证明(经社区民警审核
签字)。
(二)办理流程
在本市无实际居住地的市内户口待定、刑释解教等人员应当向原户口迁出地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其他人员应当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后,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
告知单》要求,向申请人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对证明和材料齐全的予以
受理,由社区民警对申请人的居住房屋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报告,提出是否予以入户的意见,报派出所领导审批。
经公安派出所领导批准同意入户后,申请人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四、“公共户”的日常管理
(一)公安派出所“公共户”只能选择一个实有地址,并根据不同的落户条件分类立户,统一归入“90”段号。
(二)公安派出所对已设立的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集体户”必须在清理的基础上,对确仍需过渡的统一归入“公共户”内。
已设虚拟地址或设在公安派出所地址的“公共户”在本年度内清理完毕。
(三)公安派出所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等
法律、规定,做好“公共户”内人员的
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居民
身份证申、换、补领等工作。
(四)公安派出所对“公共户”人员间有
亲属关系的,应在《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记事”栏内记载“公共户”人员户内亲属的称谓、姓名及
公民身份号码。
(五)公安派出所应在《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记载“公共户”人员的实际居住地址。
(六)公安派出所应定期对“公共户”进行清理,一旦发现“公共户”人员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的,可按照其书面承诺,直接将其户口迁入新居住地“公共户”或所购房屋处。
五、工作要求
(一)各公安分(县)局人口办要根据“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要求,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确保各公安派出所“公共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二)各公安派出所应严格
执行“公共户”的设立和落户条件规定,杜绝不符合“公共户”入户条件人员落户“公共户”的情况发生。
(三)市局人口办要加强指导,督促各公安分(县)局人口办、公安派出所严格执行,对不严格执行的,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予以通报,并责成发生问题的公安派出所纠正。
(四)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日起施行,原下发的《关于做好“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公人通(2010)77号]同时废止。各单位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