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机构,主要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一般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但我国保险经纪机构不可以采取合伙形式,只能为保险经纪公司。
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对于保险中介机构组织方面的监管,主要体现为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定组织形式,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其中最为主要的方面在于市场准入机制,即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问题,这里也包含着保险中介机构乃至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许可问题。
1.资本条件
保险中介合伙企业的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保险中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保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其中,保险经纪公司无论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其注册资本均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主体条件
所谓主体条件,即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及筹建负责人要求和限制。
向保险中介机构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保险代理业务10年以上;
(2)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家行政机关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保险中介机构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中介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合伙人。
保险中介机构筹建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2)具备保险中介或相关工作经历;
(3)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
保险公司不得投资设立保险经纪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条件
保险业具有技术性特点,且影响广泛,因此对于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
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4.组织条件
保险中介机构,应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中,应包含反映其业务类别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或“保险公估”的字样。
5.经营条件
设立保险中介机构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这是一切商事主体均应具备的基本物质条件,其营业场所可以是自有房产,也可以是租用的房产;其设施应能满足其业务之需要。
6.其它条件
1.筹建
申请设立保险中介机构一般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等;
(2)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规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3)筹建方案;
(4)筹建负责人的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从事保险中介或相关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受全体出资人委托办理筹建事宜的证明。
(5)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开业
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一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开业申请表;
(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4)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材料;
(6)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3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8)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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