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一)第三人诉讼的概念
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案外人以该诉讼的原告、被告为被告提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人,称为民事诉讼第三人。这种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第三人诉讼。
第三人诉讼具有以下两个法律特征:一是他人之间已经存在一个诉讼;二是第三人在他人的诉讼已经开始、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
(二)第三人诉讼的分类
第三人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一类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对他人之间正在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他人之间的诉讼可能给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失,以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以加入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除本诉原告和被告以外的第三方面的当事人,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从其概念可以看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主要有两种根据:
1.对他人之间未决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最主要的原因。
2.主张诉讼结果可能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存在根本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体现为:
1.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他们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或者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可能是共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可能与本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相同,与本诉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主张具有独立性,与本诉讼的原告及被告的利益均相排斥。
2.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只能与另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对方当事人要么是被告,要么是原告;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与本诉讼的原告、被告双方发生争议,与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既包括本诉的原告,也包括本诉的被告。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既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4.诉讼地位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既可能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也可能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5.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共同诉讼人承认的,可以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行为无论如何只对其自己发生法律效力,其既不可能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也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本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实质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讼的当事人存在另一个法律关系,而且本诉讼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和该第三人与本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即如果人民法院确认本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最终可能由该第三人承担。
从实践来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通常体现为该第三人与本诉讼的被告之间存在另一个与本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牵连性的法律关系。但是,从理论上说,并不能排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讼原告之间存在另一个与本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牵连性的法律关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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