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特征
(一)法人是团体
法人区别于
自然人的特点,就在于自然人是由个体充任民事主体,而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
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说是
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被
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由于法人是自然人或财产的集合,于是就出现了不同于自然人主体的两个特殊问题:一是如何协调法人成员的意志,形成法人的意志,这就需要有法人的组织机构;二是如何管理和
使用法人的财产,以实现法人的目的。
(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的制度功能主要是财产上的,因此,法人能成为民事主体的支柱.就是必须有独立财产。易言之,无财产就无法人的人格。在社会组织中。有财产的不都是法人,如
合伙、
分公司等也有财产,但与法人财产不同的是,后者的财产只是被出资人看作是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在合伙,
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在分
公司,分公司的财产是属于
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而在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既独立于其出资人,也独立于其雇员。法人的出资人一旦将
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
股东权而不再是
所有权,出资财产与出资人“脱钩”,使这部分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法人能够独立享有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就是依赖于其有独立财产,没有财产或者没有独立财产的法人,就是人们耻笑的“皮包公司”,就无法承担其应负的
义务。
(三)法人能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这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逻辑结果。法人既然拥有独立财产,便能够以此财产负担自己
行为的
法律后果。显示法人这一特征的主要对照物,就是合伙。团体性合伙,合伙人对这一团体
债务仍然要负无限
连带责任。即在民事活动中,合伙团体所负的民事
责任最终要归到合伙人的头上,合伙团体并不能独行其是自己承担责任。而法人的责任承担情况就不同,任何以法人面目所为的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即使行为的作出者是
作为法人成员的自然人,也由法人承担该行为的后果。易言之,法人的出资人仅负有限责任。
(四)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
民事法律关系
法人作为拟制的人,其所为的行为总是由具体的自然人作出的,也就是法人在参加民事
法律关系时,是由
法人代表人、
代理人或者其他雇员出面的。但法人既为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其人格就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其行为名义上属于法人,其效果自然也由法人承担。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使法人的独立人格显现于法律,也与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特征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