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法律要件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四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
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及能够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一)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有两重含义:(1)有成
立法人的
法律规范。如设立
公司,要依
公司法;办大学,要依《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如果法人没有据之成立的法律规范,除以政府特许成立外,不得设立。(2)符合设立法人的法定程序。即法人的成立要合乎法律规定的设立程序,如
社会团体法人须遵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
商业银行须依照商业
银行法规定的程序。
法人设立程序的效果,就是法人成立的公示,一如
自然人的
出生。法人设立的程序,较有普遍意义的是核准主义与准则主义两种。准则主义,亦称登记主义,是法律规定法人成立的各项
条件,设立
行为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并经主管机关形式审查后即予登记成立的制度。核准主义,亦称
行政许可主义,是指法人必须依法律的规定并经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设立原则。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拥有独立财产,是法人参加民事活动、承担民事
责任的物质基础,故法人成立必须有财产或经费。这里的财产,是对
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是对
非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一般以
货币形态表现,在本质上仍属于财产。至于法人成立时,以多少数额的财产或经费算是“必要”,通常由制定法规定。例如公
司法规定,
股份有限
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有限责任公司中从事生产经营和批发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从事商业零售的为30万元人民币,商业银行法要求商业银行的最低
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如果对某些类型的法人,法律没有规定必要财产数额的,应由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
决定。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这个要件具体又分为三个要素,各有其涵义,须分别论述。
1.名称。名称是表示法人特征的文字符号。法人的名称是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的表征,犹如自然人的姓名,受法律保护。法人名称的命名,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
机关法人起名称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企业法人的名称就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名称要素中有字号的,经登记后可享有字号(又称
商号)权,例如杭州市楼外楼饮食有限公司中的“楼外楼”,就属于该企业的字号。字号与企业名称并不是一回事,企业名称属于登记事项,是法人设立人的
义务,字号属于字号权的客体,受
工业产权法保护。
2.组织机构。法人的组织机构也称
法人机关,机关一词源自拉丁文,原意是“器官”。自然人的活动由大脑、肢体等人体器官进行。法人是拟制的人,本无“器官”可言,但法人要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就必须有行为的实施者,这一实施者就是
法人的机关,属于“人造器官”。法人机构既可由自然人一人担任,例如
法人代表;也可由自然人集体组成,例如
董事会。
3.场所。场所是法人的所在空间位置,包括法人办事机构的所在地和法人活动场所所在地。由于法人的活动设施属财产的范围,故这里的场所专指法人的
住所。
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是法人的意思机构或
执行机构所在地。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就是对于
民事义务的
清偿责任。法人
作为民事主体,不仅享有
权利,而且还要负担义务。所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财产清偿所负
债务,而不是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财产去承担这份责任。成立一个团体要不要让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由设立人的意思决定的,如一个
公司设立下属企业时,要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就可以设立
子公司,反之则可设立
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