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近代德国
民法的标志性概念,
民法通则谓之民事
法律行为,同时在民事法律行为之外又用了民事行为的概念,但只对前者下了定义,对后者没有作特别的说明,所以要对两者关系,尤其是民事行为,作些逻辑说明。
任何民事
法律权利义务关系都源于
法律事实发生,这样的能够引起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也就是法律要件。法律事实包括
事件和行为。事件是客观事实,如洪水、人的
出生与
死亡;行为是主观事实,例如订
合同、请
律师、盗版等。行为按适法性,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反行为,不违反禁止性或限制性
法律规范的行为属合法行为,反之属
违法行为;按行为有无
私法效果意思又可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含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意思表示的行为谓表意行为。反之,意思表示中没有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谓非表意行为,例如集邮。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可
撤销、效力未定等其他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之外的表意行为都属于民事行为,但不包括
事实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
公民或者
法人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这是法律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下的定义,其涵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按
当事人意思发生
变动权利义务关系效果的合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