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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摘要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股票
1.股份的概念与分类。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概念,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股份具有以下特征:股份所代表的金额相等;股份表示股东享有权益的范围;股份通过股票这种证券形式表现出来。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第一,普通股和优先股。(1)普通股股东有权在公司提取完毕公积金、公益金以及支付了优先股股利后,参与公司的盈余分配,其股利不固定。公司终止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在优先股股东之后取得公司剩余财产。普通股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权利。(2)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盈余或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比普通股股东优先的权利。如优先股的胜利率事先约定,优先股先于普通股分配红利,公司终止清算时,优先股先于普通股收回投资。但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股份公司是否可以发行普通股与优先股,理论上言,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即可认为公司可以发行普通股与优先股。当然,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应当相同,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二,表决权股限制表决权股和元表决权股。(1)表决权股。持有表决权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表决权股又可分为:普通表决权股,即一股拥有一票表决权;多数表决权股,即该股东享有超过其拥有股份数的表决权,持有多数表决权股的股东为特定股东,一般都是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但通常各国公司法对发行多数表决权股限制较为严格;特别表决权股,即只对公司的某些特定事项享有表决权。(2)限制表决权股。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其表决权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通常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限制表决权股,而且不得对个别股东分别实行。(3)无表决权股。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通常,对无表决权的股份,必须给予其利益分配的优先权,即以盈余分配方面的优先作为无表决权的补偿
我国公司法同样没有规定公司是否可以发行表决权股、限制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理论上认为应当可以发行。
第三,记名股无记名股。(1)记名股。这是指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的股份。记名股不仅要求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而且要求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名股的股东权利并不完全依附于股票。记名股转让时,应作记名背书,并在移交股票后,变更公司股东名册上之记载。(2)无记名股。这是指发行的不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的股份。这种股份的股东权利完全依附于股票,凡持票人均可主张其股东权利。无记名股在转让时,只需在合法场所交付受让人,即可发生股权转移的效力。无记名股票通常是向自然人股东发行的股票。
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所以,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都是可以发行的。但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四,额面股和无额面股。额面股,又称面值股,是指股票票面标明一定金额的股份。无额面股,又称比例股,是指股票不标明金额,只标明每股占公司资本的比例。我国公司法第129条将票面金额作为股票上应当记载的主要事项,故而可以推知,我国实际上是禁止发行无额面股。
第五,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这是我国目前特有的股份种类之一。(1)国家股。这是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其中包括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已经投入企业的国家资产折成的股份。国家股一般应为普通股,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持有,并委派股权代表。(2)法人股。这是指由一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其可支配的财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根据投资法人的种类不同,法人股又分为企业法人股,事业单位法人股和社会团体法人股三种。(3)个人股。这是指以个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社会个人股和本公司内部职工个人股两种。(4)外资股。这是指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购买人民币特种股票的形式,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又分为法人外资股和个人外资股。
2.股票的概念、特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它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必须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其次,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即它仅是一种表彰股东权的证券,而非创设股东权的证券。换言之,股票仅仅是把已经存在着的股东权表现为证券形式,而不是创设股东权。股东遗失股票,并不因此丧失股东权和股东资格。
再次。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以证券的持有为权利存在的条件。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所表示的是股东的财产权。由此,股票持有者可享有分配股息的权利;公司终止清算时,有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等。同时,股东权的存在要以股票的持有为条件。也就是说,股票的合法持有者就是股东权的享有者。
(二)股份发行
1.股份发行的原则。我国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而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时应当做到:其一,当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就有关股份发行的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其中,包括公告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等。其二。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其三,发行的同种股份,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当是相同的。
2.股票的发行价格。我国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即股票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三)股份的转让
股份转让实行自由转让的原则。每个股东都有权依公司法的规定,转让自己的股份。
但是,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股份转让做了必要的限制。主要有:(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对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的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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