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价值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刑事诉讼法自身的价值。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涉及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问题。以往的理论仅仅意识到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目的在于为刑法服务,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刑事诉讼法被视作刑法的从法,没有自身独立的价值,认为法律程序本身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的,它没有可以在内在品质上找到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因素”,进而结果的有效性也就成为评价一般法律程序优劣性之标准。
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刑事诉讼法除具有工具性价值以外,其还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这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自身的价值不依附于刑法的存在而存在,其具有独立的价值。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渐引入正当
法律程序或者程序
正义理论来分析刑事诉讼法自身的价值,主张“通过程序的正当化”,用“程序来吸收
当事人的不满”。这种观点提出保障程序正义的一系列主张,如增强当事人的自主性、保障当事人的充分参与,贯彻控辩
平等,推进
司法独立、增强
司法权威等一系列主张。
尽管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刑事诉讼的自身价值,但是,在如何协调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与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的关系问题上仍有很大分歧。有学者主张工具价值优先,兼顾自身价值,这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价值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同时也绝不能忽视其自身的独立价值。而有的学者将程序自身的价值放在首位,认为程序优先。
学者提出一系列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将刑事诉讼
法的价值予以细化,诸如公正、效率、效益说,公正、
人权、效率说等。
刑事诉讼主体需要的多层次性、多元性
决定了刑事诉讼
法律价值目
标的多样性,这就使我们面临着一个价值目标的碰撞和筛选过程。我们认为,
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许多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最终都可归结于这样两大问题: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从宏观上看,整个刑事诉讼无非是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统一,诉讼效率也是实现诉讼公正的要求和手段。当然,这两者之间又时刻存在尖锐的矛盾。因此,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协调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就成为
刑事审判程序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我国传统的诉讼
法学研究更多地关注了诉讼公正尤其是
实体公正,而对诉讼效率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对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以及二者的协调问题,更是一片空白。
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应当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这是因为:刑事诉讼作为
分配权利
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其存在的前提,便是人类社会的公正秩序受到了
犯罪行为的破坏,国家设立
刑罚权的目的就是为恢复被破坏的正义。为了保证刑罚权的实现不演变成为赤裸裸的国家
报复,必须对国家
追诉犯罪的
行为予以程序规范,以保证国家刑罚权实施的公正性。因而刑事
司法程序的设计和程序
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都应以公正为价值趋向。但是,在我们充分关注公正价值目标的同时,也不应忽略刑事司法对效率的追求。
至于公正和效率两个价值目标的协调,我们必须认识到公正才是我们所最终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尽管联系紧密,甚至互相包容,但二者在价值位序上还是有先后之分的,因为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以追求利润为惟一目的的经济活动,它还承载着更多的伦理、
道德价值。我们不能为了提高诉讼的经济效益而放弃公正。那样的话,不但代价过高,也与现代
法治国家所推崇“人权保障理念”相背离。对于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协调,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因此,我们必须强调诉讼程序的双重功能,既具有保障
实体法实施的工具性功能,又具有自身价值的
独立性功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结果与过程的辩证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