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对抗制审判模式、抗辩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当事人的积极性和法官的消极性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最重要的特征。与职权主义相比,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有三个基本特征:
1.法官消极中立。法官对于
案件事实的调查持消极态度,即不主动查明案件事实。其态度的消极和地位的中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
开庭审理前不接触
证据,
起诉方起诉时不移送卷宗材料,以免法官形成预断;二是法官不主动
出示证据、
询问证人、调查事实,尤其不参与证据的收集。法官的作用主要是主持审判的进行,司掌控辩双方举证、
质证和辩论的规则。同时,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和辩论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并作出裁决。法官的消极性和中立性,增强了审判程序的
形式公正性。
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
平等对抗。控辩双方当事人积极主动地举证、质证并相互辩论,目的在于使法官(陪审团)形成有利于己方的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得到了充分实现,表现为控方提出指控后,辩方享有充分反驳的
权利;控辩双方都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以
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任何一方提供的
证人都必须接受“交叉询问”,即举证方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后,由另一方进行反询问;双方都有权当庭反驳对方提出的任何一项事实主张;围绕案件事实和
法律适用问题,双方可以进行针锋相对的辩论。控辩双方的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使审判程序充满了“
诉讼竞赛”的气氛。
3.控辩双方共同控制法庭
审理的进程。尽管法官主持审判,但控辩双方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范围、方式取决于控辩双方,只要不违反规则,法官不能主动干预。二是基本上实行
辩诉交易,控辩双方可在庭前进行交易。达成协议后,法官通常会尊重双方的选择,
开庭时只要查明
被告人认罪是在自愿、明知
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一般就不再进行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而迳行
宣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