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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廉立宪主义

摘要

Constitutionalism,指以宪法为基础而形成的民主政治制度。立宪主义概念起源于古希腊、罗马。罗马立宪主义实质在于全体人民是法权威的最终渊源。罗马国家真正的指导精神是立宪主义。当然,它仅仅是从个人权利的设防和保障意义上使用的,实际上没有涉及到国家权力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中世纪立宪主义主要通过议会争取与保护身份自由,即从等级制度中使人们获得有限的人格独立权中产生的。其在具体法律文件中的表现可见于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1628年《权利请愿书》等。《自由大宪章》被认为是英国立宪主义的最古老的起源,其中规定英王如果需要征收税金,须经过“全国公意”许可;英王对自由民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等,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近代立宪主义的最大特点在于,通过国民选举产生的议会保障从等级制度中解放出来的个人的独立人格权,总体上实现了权力制约的制度化、法律化。其集中表现在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的原则中。法国立宪主义的确立是通过市民阶级与封建势力之间的尖锐冲突来实现的,其出发点是宣布和保障人权。现代立宪主义的主要标志是1919年《魏玛宪法》中确定的立宪主义原理的一系列变化。主要表现在国家与自由的关系的变化:(1)表现在自由的保障需要国家的合理干预;(2)表现在人权的相对化趋势,确立和保障以社会权为核心的立宪主义;(3)表现在议会作用得到了普遍的重视,强调社会的人权和议会原理的价值,注重宪法的运用过程。另外,在福利国家理念指导下,立宪主义原理中体现了国际主义、和平主义思想,把反对战争、维护和平作为建立和发展立宪主义的基本出发点。现代立宪主义概念的构成要素有:贯彻积极国家主义,扩大国家干预政治生活的范围;恢复议会权力,实行行政国家主义;司法国家主义,通过违宪审查制度,表现宪法的价值,追求和平主义理想。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而民意又是统治阶级意志宪法化的基础。一旦确定宪法后,应严格按照宪法精神调整社会生活,不允许存在任何凌驾于宪法之上的权力。在社会控制体系中,宪法控制是最基本和最高的形式,立宪主义正是体现了宪法控制的方法与程序问题,并指明宪法实施的原则与程序。不确立立宪主义或者否定立宪主义的价值,实际上等于否定民主主义价值,不利于维持正常的宪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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