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婚指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
婚龄而
结婚的
行为,也泛指历史上人们曾在较低的法定年龄结婚的行为。历史上一些
国家的法定婚龄较低,如古罗马的《查士丁尼
法典》规定的适婚年龄是男子满14岁,女子满12岁。中国唐玄宗二十二年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岁以上听嫁”(《唐会要·嫁娶》)。早婚危害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容易导致早育,使人口过快增长,不利于中国目前
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
违反
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过早地自行结婚,就是早婚。这种
婚姻,即使是出于双方自愿,也是不合法的。
婚姻法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也就是说早于这个年龄是早婚,反之则为晚婚。
我国旧社会长期盛行早婚,有的才14岁、15岁,甚至更早就结婚,这同封建
宗法观念以及落后的经济
条件有密切关系。早婚逐渐成为中国婚姻制度根深蒂固的传统,而且一直影响至今,特别是农村等偏远地区更为突出。1949年,我国有半数妇女在不满18岁时结婚。建国后,国家大力提倡晚婚,并在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低于这个年龄就不予登记,不准结婚。这是针对我国早婚习俗而定的,而并不是说这个年龄最合适。我国青年发育到完全成熟一般约在23岁到25岁之间,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1980年新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为最低的婚龄。这个法定婚龄适合我国青年长身体、求知识、作贡献的要求,符合现代各国呈现的推迟结婚的普遍趋势,它兼顾了我国城乡的实际情况,是完全可行的。但是,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某些地区早婚又有发展蔓延的趋势。目前,全国早婚人数高达当年结婚人数的20%左右,早婚仍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未成年人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时期,过早地为其订立婚约,促其早恋、早婚,不仅影响其身心健康,而且影响其学习、事业和前途。从总体上看,由于未
成年人社会成熟度不够,缺乏深思熟虑,不善于处理早恋、早婚与学习、工作的关系,他们不完全具备缔结婚姻所必需的智力水平和社会经验,有些甚至对结婚行为的性质都不了解,往往造成不良的后果,而且会成为社会上的一个不安定因素。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均为不满 18周岁的人,为他们订立婚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是
违法的行为。不到法定婚龄的早婚,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政府均可依法宣告早婚无效。对早婚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视情节依法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分或其它
法律制裁。
另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大多属父母家长
包办婚姻,有些还属于
买卖婚姻,未成年人难以表达自己的意志,只能盲目听从父母家长的安排。对包办、强迫或买卖未成年人早婚的人,应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拐骗妇女使其与他人早婚的,或暴力
干涉妇女婚姻
自由使其早婚的,应由
人民法院依法追究
犯罪者的
刑事责任。再者,早婚往往导致早育,这几乎是一个普遍规律。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抽样调查统计:1987年早婚人口所生的新生婴儿达250万,而同年我国新生人口总数为1500万。早婚不但增加了国家的人口压力,而且也
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并且可能危害下一代的健康。
早婚、早育,无论对个人,对子女以及对社会和国家都有害无益。青年时代是身体发育和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黄金时期,记忆力好,精力充沛,努力学习,加强实践和锻炼对一生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过早结婚,建立了
家庭,通常也会过早生育,这对女性
本人的身体和
胎儿的发育不利。因为20岁以前虽然身体内各种重要器官逐步发育成熟,但骨骼要到23岁之后才能完全钙化,而妊娠分娩对生殖器官、骨盆腔、腰骶椎骨及盆底肌肉影响很大。青年妇女本身需要充足的营养继续促进骨骼和发育,如果怀孕子宫内的胎儿更需要母亲供给大量的营养物质,这不仅会影响母亲本身的发育,对胎儿的发育和健康也会产生直接影响。另外,早育的青年妇女在分娩时难产的发生率相对增加。据一些资料说明,宫颈癌的发生率早婚比晚婚高3~7倍,尤其是18岁以前结婚者可高达20倍;20岁以前生第一胎的宫颈癌的发病率比25岁以后生第一胎的高7倍多。由于年轻妈妈的生活经验少,对子女的哺育、教养更缺乏经验,有了小家庭,要担任好母亲、妻子的角色,当然要付出较多的精力,影响集中精力学习知识和工作,这对于正值青春年华的女子来说,尤其从长远的观点看问题,显然是不利的,对教育子女也不利。就社会而言,早婚、早育带来的人口问题更不忽视。有人算过一笔帐,如果以100年计,每代人在25岁生育,则 100年只有4代人,而如果在20岁生育,则100年内就有5代人,所以,虽然一代人生育时间只差5年,若拿到社会这个大背景下看,就是个很大的问题。因此,青年男女都应响应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
综上所述,无论出于什么动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均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有关法定婚龄的规定,违反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违反了我国
宪法有关计划生育的原则,甚至有的是破坏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包办、买卖婚姻,这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