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int Liability指
债权或
债务为数人
共有的债的关系。共有之
债的概念来源于
所有权共有,即将共有适用于债权而产生的关系。在各国
民法中对债权共有的规定有很大差别,甚至对于共有概念本身的用法也有异。如:中国民法将共有分为
按份共有和
共同共有,而日本民法则分别称为共有和合有,德国和中国台湾则称为分别共有和公同共有。德国民法不承认债的共有观念,而分别适用
不可分之债和
可分之债,但对债的共同共有则有规定;日本民法明定将共有的关系准用于所有权以外的
财产权,而对合有则无规定;中国台湾的民法理论上则有所谓债权的
准共有和债务的共有关系,以及债的公同共有关系。在中国民法中,因将多数之债仅分为
按份之债和
连带之债,故一般没有
使用债的共有的概念。而按中国对于共有的分类,应认为,如将共有的关系适用于债,则共有之债应包括按份共有之债和
共同共有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