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ory of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主张在
刑罚体系和
刑罚制度中废止
死刑的论理和观点。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学家提出了
刑罚人道主义思想,1764年意大利
刑法学家
贝卡利亚在《论
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系统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和不人道性,提出了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主张。其后关于废除死刑还是
保留死刑,成为长期争论的问题。废除死刑论的主要观点包括:(1)死刑是违背天赋
人权原则的野蛮刑罚。人的生命是天赋的,而死刑是刑罚方法中最残酷的刑罚,否认个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杀人偿命”的
报复思想,报复是人的本能,而非人的
理性。(2)死刑与刑罚的目的相违背。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者,使其尽早复归社会,刑罚不是以恶报恶,以痛苦去赎罪;死刑剥夺了犯罪者的生命,剥夺了其改造的机会。(3)死刑违背了
宪法原则。许多
国家的
宪法规定保护
公民人身权利和禁止酷刑,而死刑是最残酷的刑罚,保留死刑即是违背宪法。(4)死刑不具有威慑力。被判处死刑的犯罪者往往是精神异常的人或是亡命之徒,他们或是基于某种信念,或是处于感情因素而不计较个人生命;统计材料
证明,废除死刑的国家
犯罪率未增加,保留死刑的国家犯罪率未下降。(5)死刑违背
罪刑相适应原则。被判处死刑的犯罪者也存在
犯罪情节轻重,由于死刑无幅度,一律适用死刑有违刑罚的公平性,难以体现
罪刑相适应原则。(6)一旦判决有误,无法补救。(7)死刑不利于
被害人取得损失的赔偿。(8)死刑助长人性的残忍。(9)死刑不具有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