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 Twice for the Same,除
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判决、
裁定已发生
法律效力的
案件再行
起诉和审判的原则。在古罗马,一旦
诉权被行使,便不得重复行使第二次。
原告在判决后,不得对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此规定可制止原告缠讼,但
被告并未行使诉权,其仍可再行起诉控告
胜诉的原告。为制止一案再讼,公元2世纪,
罗马法学家创设一事不再理原则。
条件是:(1)须为合法的承审员的判决;(2)须为同一争议;(3)须为同一
当事人。并非物质上的相同,而是法律上同为一人。若在法律方面看,彼此并非同为一人时,便不发生“一事不再理”。例如
监护人对某一
标的先以
被监护人的名义起诉,并不妨碍其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后来这一原则扩及
刑事诉讼领域。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
司法承袭了这一原则。有的
国家进一步引申这一原则:对
法院已经驳回起诉、
不受理或者检察机关
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也不得就同一事实和
证据再行
侦查和起诉。在
诉讼中,适用这一原则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再次起诉的案件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完全一致;二是为本国判决;三是为实体判决。这一原则对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法院的尊严有一定作用,但也妨碍纠正
错误的判决、裁定。许多国家在确立这一诉讼原则的同时,还规定了上诉和
再审等制度,以弥补这一原则之不足。在中国,对已经法院判决的案件,原则上不得重复诉讼,但并未将此确定为一项诉讼原则,而且《
刑法》第10条还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
刑罚处罚的,可以
免除或者
减轻处罚。同时,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
被害人以及其家属或者其他
公民如认为有错误,都可以向
人民法院或
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人
民法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重新
审理。在人民法院做出新的处理之前,原判决、裁定不因此
停止执行。这样,既可
保证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又可纠正错误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