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of Evidence,指
诉讼中由
法律规定的
证据表现形式。
司法机关和
当事人用以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具有
法律效力。历史上各种证据制度都明确规定诉讼证据的形式,如神示证据制度中的诅誓、水审、火审等以及
法定证据制度下的
被告人的
口供、
证人证言、
书证等,并详细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效力。中国诉讼中运用的证据形式,法律亦有明文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为: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等七种。《
民事诉讼法》规定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勘验
笔录等七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才允许在诉讼中提出,经一定程序审查后
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不具有法定形式的证据,都不得提出和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