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ory of Elimination of the Right of Action,指将
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为不直接消灭实体
权利而仅使
当事人诉权消灭的
立法或理论。德国学者
萨维尼(Savigny)首先主张诉权消灭主义。他认为,
诉讼时效完成后,其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这也是罗马法
消灭时效的本旨。时效届满后的权利,因诉权消灭不能请求
法院为
强制执行,即成为自然债。属于此种主义的立法,有《
法国民法典》,1922年的《苏俄
民法典》及《匈牙利
民法典》等。例如《法国民
法典》规定,一切
物权或
债权的诉权,均经30年的时效而消灭。中国
法律采诉权消灭主义。例如《
民法通则》规定,超过
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