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离婚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只有一方当事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过错方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因此受到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损害事实是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和前提。
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要求一方有过错,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应注意,离婚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行为,离婚只是对婚姻破裂事实的认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是引起离婚的原因。
法定违法行为是指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且导致离婚的。这四种法定违法行为不仅是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夫妻间应尽的法定义务,而且势必给对方造成一定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更多的是来自精神上的痛苦,是非常严重的行为。除上述四种法定的违法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都不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即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一方的过错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了这种因果关系,受害人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因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或精神损害,则不能要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