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是指法院在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活动。要进行劳动诉讼,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劳动诉讼的起诉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否则法院不会受理。
(2)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起诉案件。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起诉的被告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不能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包括有给付、确认、变更的请求等,如要求对方给付工资、确认劳动合同有效、解除劳动合同等。
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依法负有举证责任,即在主张权利的同时,提供有关劳动争议的证据。但在实务中,法院一般要求劳动争议案件由企业即用人方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例如,职工因受到开除、除名、辞退处理,用人单位应当负有举证证明职工应受处理的义务。
(4)起诉不得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限。
即只能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对于经过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也不予受理。
(5)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
一般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地域管辖属于专属地域管辖,即由劳动争议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管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