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形式,是指缔约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表现形式。通常分为两大类,即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1.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双方以对话的方式达成协议而成立的合同。一般适用于标的数量不大、内容不复杂而能及时清结的合同关系。其优点是简便易行,直接迅速;其缺点是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对于不能即时清结或即使能即时清结但标的比较大的合同,一般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是当事人广为采用的一种合同形式。各国立法还对某些合同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又可分为普通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两种。普通书面形式,是指除当事人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本身外,无须再履行其他手续的书面形式。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后还须鉴证、公证或有关国家机关批准或核准登记才能成立合同的,是特殊的书面合同形式。
书面合同形式,它的订立和履行虽不及口头形式迅速、直接,但却具有口头形式所不具备的优点:①内容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清楚,便于履行和监督;②合同内容以文字记载,有据可查。一旦发生纠纷,易于取证和分清责任。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必要条款/成立条款,是合同应该具备的条款,少之则合同难于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是: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1.标的。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也可以是劳务,还可以是技术成果或工程项目等。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禁止转让的物不得作为合同的标的。
2.数量和质量。数量和质量,是衡量标的的尺度。
3.价款或报酬。在以物为标的的合同中,称价款;在以劳务和工作成果为标的的合同中,称酬金。它们体现了合同当事人应遵循的等价有偿原则。当然,对于无偿合同来说,价金或酬金不仅不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且连一般条款也不是。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即因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一方之所以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非有违约条款的设定,而是由合同的法律效力决定的。没有违约条款,当事人违约时,依法仍须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违约条款的有无,并不影响其成立。
6.解决争议的方法。即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以什么方法解决,是通过诉讼还是通过仲裁活动解决纠纷。若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解决问题,则应在合同中有记载。
(二)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一般条款”,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它又可以分为通常条款和偶尔条款。通常条款/“常素”,指不必经当事人协商而当然地成为合同条款,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保证出卖物没有瑕疵的义务。合同的这些内容一般是由法律或交易习惯所规定的,当事人没有协商的必要,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出来,也不会影响当事人的理解。偶尔条款/“偶素”,是指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方能成为合同条款的一般条款。这也是偶尔条款与普通条款的区别所在。偶尔条款有时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它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有的偶尔条款,在合同成立后还可以继续协商。例如,当事人双方就某一购销合同达成协议后,需方就包装问题提出更高的要求,双方可就这一问题继续协商,达成的协议就是偶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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