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编辑本段
合同的变更,通常是指依法成立的
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
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而达成的协议。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合同变更的特征:①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变更是一种双方的
法律行为。当然,在极个别情况下,如确认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时,也可不须征得对方的同意。②合同变更,仅指内容变更,不涉及当事人变更问题。③合同变更,必然会产生新的
债权债务关系。变更程序一经完成,当事人只能按新的协议所确定的
权利义务关系履行合同。
合同的解除,即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同样以生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合同的解除分为:①约定解除。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给一方或双方
保留解除权的一种解除。②法定解除。指
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生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消灭的一种情况。
二、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编辑本段
“当事人
协商一致”是合同变更的惟一条件。当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在我国,合同约定解除包括两种情况:①协议解除,即合同成立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
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②约定解除权,即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情况出现后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
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在我国,合同的法定
解除条件有:①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
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有关的,还有一个情势变更原则问题。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
法律关系成立之后,
作为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的事情,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得到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
法律效力,将会产生
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应对原来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项
法律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是“合同基础论”,即认为合同的有效性应以合同成立时所处的环境继续存在为条件;如果合同成立后,订约时所依据的环境条件已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按原来的合同规定去履行。我国《
合同法》对情势变更原则未作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所面临的问题,不是应否确立情势变更原则,而是在现行
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借鉴各国立
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
法律制度。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方法编辑本段
1.协议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方法。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实质上是当事人又签订了一个新的合同。因此,凡属这类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其程序与合同订立的程序是一致的,即都有一个
要约和
承诺的过程。一般而言,只要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要约)为对方所接受(承诺),即双方达成协议,变更或解除行为就生效,原订合同即失去了效力。如果一方的提议不为对方所接受或提出新的条件,还应经过充分协商,直至取得一致意见。如果原先订立的合同属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成立的合同,其变更或解除也应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
2.
法定解除合同的方法。合同的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当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出现时,依法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解除合同的
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无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法律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规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在行使解除权时,负有及时通知另一方的义务。若对方有异议,还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当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后,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也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只需向另一方当事人作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其解除方法与法定解除并无不同。
四、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力编辑本段
1.合同变更和解除后,原订合同即失去效力。其中,属于合同变更的,变更程序完成之时,亦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之时。
2.合同变更后,其效力只向着将来,不存在溯及力问题;
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当事人事先有约定,也不存在溯及力问题。
3.合同变更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
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合同变更或解除后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或依约可以
免除责任外,应由有
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