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违约责任随合同制度的产生而产生,并随之发展而发展。古代合同制度的违约责任,既是一种财产责任,也是一种人身制裁。然而,现代合同制度的违约责任,仅仅是一种财产责任。法律一般只强制违约者用其财产来弥补因违约给对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虽然这种弥补有时含有惩罚性。但是,它与刑事责任的刑罚是根本不同的。
2.违约责任仅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违约责任,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可能存在违约责任问题。因此,违约责任只能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责任的承担者而言,必须是违约者自己而不是别人。违约责任也只能向非违约一方即债权人承担,而不应涉及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3.违约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
(1)违约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当事人违约之所以承担违约责任,并非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而是由合同的法律效力决定的。因此,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列明违约责任条款,也不影响违约责任的存在。没有规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当事人违约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也可以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常常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的重要补充。
(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概述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基本准则。毫无疑问,归责原则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从根本上说有二:①过错责任原则。指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必要,责任范围受过错程度影响的一项归责原则;②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不问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违约行为给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即须承担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①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过错就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果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过错不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违约有无过错都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②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主体及内容。在严格责任原则下,过错既然不影响责任的成立,原告仅对违约行为的存在负举证责任,不需对违约方的过错进行举证。但是,过错原则下须由违约方反证自己无过错,即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③归责原则决定免责事由。过错原则既然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违约方只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可免责,因而,意外事件、第三人行为等都可以成为免责事由,其范围较为广泛;在严格责任情况下,除非违约方有免责事由,即证明有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的存在,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仅仅证明自己对违约无过错是不足以免除责任的。④归责原则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实行过错原则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决定损害赔偿范围;而在实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一般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学理上通常认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分别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但也并不排除适用严格责任或过错责任的例外。
(二)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当事人违约除有免责事由即不可抗力或免责条款外,即使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能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合同法》作为例外也承认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这种例外的适用,在有关赠与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以及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等的规定中都有所体现。
违约责任的形式,从违约一方说,是违约后将要受到的某种法律制裁;从受害一方说,是违约出现后可能得到的法律救济方式。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违约金。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是违约的主要责任形式之一。从根本上说,它仅具有补偿性。《合同法》将违约金仅确定为补偿性违约金,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违约金进行约定。但如果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因其明显违背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增加或者适当减少。
违约金责任的适用条件:①须有违约行为存在;②须有有效的违约金协议或法律的具体规定。如果既无法定违约金,当事人又没有具体约定,则不发生违约金责任适用问题。
2.赔偿损失。指违约方不履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违约出现后受害一方可能得到的最重要的法律救济方式,往往以赔偿金的形式出现。赔偿损失不具有惩罚性,而只具有补偿性的一面,受害一方只能在遭受的实际损失范围内提出赔偿要求。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是,以下情况可以例外:①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有赔偿范围的;②法律有明文规定,违约一方仅负有赔偿直接损失部分责任的;③依法可以对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作适当增加或减免的。
本书认为,强制履行并未给违约一方增加额外的负担,它不过是采用特殊的方法促使违约方履行其应该履行的义务,说不上制裁。因此,将强制履行列为违约责任形式于理不通。
3.违约补救措施。违约补救措施,是指消除或者减轻违约损害后果的特殊救济措施。违约补救措施是一项极富弹性的违约救济措施,内容极为宽泛。它既可以表现为对违约后果的消除或减轻,如修理、重作或更换等;也可以是继续履行合同以实现当事人的缔约目的,等等。在实际生活中,违约补救措施的运用往往比其他违约救济方式还要多。但应该注意的是,这一救济方式的采用必须是适当的,且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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