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刑事责任
法官因
职务行为构成
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
责任。根据
刑法第8章(
贪污贿赂罪)、第9章(
渎职罪)的有关规定,法官的职务
行为违反刑法规定的,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
贪污罪。刑法第382条、第382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相应规定处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
死刑,并处
没收财产。
2.
受贿罪。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
从重处罚。
3.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
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
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
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
追缴。
5.
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
行政处分。
6.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7.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8.
徇私枉法罪、
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
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
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
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9.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401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
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
监外执行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