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
(一)概念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
法院在
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
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
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适用
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
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
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
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
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
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
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
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
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
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
裁定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
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
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一)概念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
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因此
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
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适用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