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法定继承作为一种继承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性。
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决定的。
2、强行性。
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属于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具有普遍适用的强制性法律效力,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均无权改变或排除其适用。而遗嘱继承则听任于被继承人的个人意志,被继承人得就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份额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安排,除法律特别规定外,被继承人有权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
3、亲属身份性。
法定继承是以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前提和基础。亲属身份权是法定继承的本源,法定继承则是亲属身份权的派生。各国法律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继承份额的规定,都是根据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抚养关系。甚至有的英国学者认为:“无遗嘱继承规则来源于十分流行的家庭概念,并且它可以说是家庭法的附录”。
从本质上讲,法定继承关系是具有身份性质的财产关系。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依据的就是婚姻法对血亲关系远近的划分,与被继承人没有血亲关系和血缘关系较远的亲属一般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而通过遗嘱分配遗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就不是这样密切。遗嘱人可以将遗产给予与其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也可以给予国家或社会组织。
4、补充限制性。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作为重要的继承方式,但只适用于无遗嘱继承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所以,就其法律效力而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同时,法定继承又限制着遗嘱继承的适用范围。依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遗嘱继承人,并且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将导致该部分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或遗嘱继承人死亡的,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而是依法复归为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