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均是依法由间接或直接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一)代表的权利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人大代表主要有以下权利:
1.提出议案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2.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对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除乡镇级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由该级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并负责答复,其他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3.人身特别保护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乡镇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或受刑事审判、或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
4.言论免责权。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或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与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5.物质保障权。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出席人大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时.,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6.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代表的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代表的义务主要有:
1.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接受他们的监督。
2.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3.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和报告工作,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全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同时又要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努力搞好工作。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均为5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这种领导体制是由行政机关的性质和职权决定的,是工作的需要。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对于重大问题的决策,仍然要召开会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而非独断专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则由人民政府的正副职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秘书长也参加常务会议。会议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然后由行政首长根据大家的意见最后作出决定,并对决定的后果负责。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有以下职权:
1.执行决议、发布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2.领导和监督权。领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决定,任免、考核行政工作人员。
3.管理各项行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文化、科学、体育、卫生、民政、公安等行政工作,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负责城乡建设、民族事务和监察工作,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方案。
4.依法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保护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及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要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正当权益;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要使本行政区域内全体公民的正当权利都得到保障,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各玉作部门,这些工作部门是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科等。同时这些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员会备案。乡级政府一般不设工作部门,可设一些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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