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摘要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妇女的人身权利下一篇离婚调解程序的规定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