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1、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
结婚登记而公开以
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没有
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典型的同居关系。
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
重婚同居。
4、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
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
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
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
抚养纠纷提起
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案件的若干意见
1.1986年3月15日《
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
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
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
条件,应认定为
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离婚后双方未
再婚,未履行
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4.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
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
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
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5.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
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
调解书或
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6.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
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
民法通则、《关于贯彻
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
非法同居一、关于你院请示中一、二条所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隐瞒结婚时年龄以及隐瞒
近亲属关系骗取
结婚证,现一方提出离婚,是
作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还是作为登记婚姻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的共同特征是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隐瞒
结婚年龄以及隐瞒近
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后,一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构成特征,因此不能按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对待,而应作为登记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离婚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四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非法同居是一种
违法行为,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
过错方可以请求
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根据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
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
规章的规定,实际上中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有一个变化的过程。
具体讲,即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符合登记
结婚条件,那么
法律承认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法律认可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期间,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2001年4月28日后,法律规定允许达到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后双方的婚姻关系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法院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04年4月1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对任何一方均无配偶的男女,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法院将不再解除同居关系,也不再称这种同居为非法同居。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
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