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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制度

摘要

   并由有关部门分别保管副本。公元前789年,周宣王在征犬戎失利后,立即进行了大规模的人口调查,当时叫做“科民”,以便迅速补充兵员。从这些关于中国古代户籍管理的早期记载,可以看出户籍管理与役使人力的密切关系。

目录

由来编辑本段


  

户籍与赋役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事业是农业,绝大多数的人口是农业人口,所以历代的户籍管理又与土地赋役有着密切的联系。战国时期,在韩、赵、魏、秦等国都先后推行了“上计”制度,即地方官必须在每年年底以前,将辖区现有人口数字、本年度的赋税收支结算和下年度的预算写在“券”上,送到中央去,中央把“券”割分为二,收执右券而发还左券,据以检查地方官的工作。地方官要完成“上计”工作,就必须编制好本地区的户籍和赋役册籍资料。西汉初年开始按人口征调赋役“初算赋”,唐代的税制从租庸调改为两税,郡县官府每年仍然要造计账,宋代规定每年一上账目奏状,明清时期每年要呈交奏销册,都是从“上计”制度发展而来的。明代的户口黄册又名赋役黄册,在每户名下将人丁、事产并列,每户都要注明有无或占有土地多少、 好坏,交税等级、 数量等。清代基本上沿袭明制。这些都说明户籍管理和赋役管理已经基本上合而为一了。

  

四民等级体系与特权


  封建社会中,人们在身份、地位、权利义务等方面都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也反映在户籍制度中。从战国开始,被称为四民的“士、农、工、商”等级体系便逐渐确立了。“士”是四民之首,历代的官吏主要是从这个阶层选拔出来的;“农”是从事耕作的,当时被视为本业,其地位仅次于“士”;“工”、“商”则被看为是从末业,地位又更低一些。“士”虽然不能像勋戚贵族和现任官吏一样享有种种政治特权,但也能享受减免赋役的优待。晋至唐初,是最讲究门阀士族等级的时期,门第高的往往易于得官,士人只要名载“黄籍”,便可免除赋役负担,并可荫庇他人。以后,不论唐代的不课户,宋、元时期的形势户、官宦户,明、清的绅户等,实际上都享受某种法定和法外的特权;元代虽然歧视儒士,但儒户仍可得到蠲免科差的待遇。

  

军民异籍


  军民异籍是中国封建社会户籍制度的特点之一。战国以前,服兵役是贵族的特权,这是他们升官晋爵和夺取更高地位的途径,因此不肯轻许庶民进入军队。但其后,随着战争规模的扩大,战役的频繁,需要大量补充兵员,逐渐实行了普遍征兵的制度。一般士兵不但随时有伤亡的危险,而且生活艰苦,其地位逐渐沦于一般平民之下,许多人都想法逃避兵役。东汉末年以迄三国时期,军户逐渐从一般民户中划分出来。列入军户的人,不但本人终身为兵,而且子孙后代都有服军役的义务,不准改业,甚至婚嫁也限制在同类户籍中进行。长期以来,军户被列为低贱的社会阶层。 明代的户口分为军、 民、灶、匠四大类,关于拘查追捕逃军的记载也特别多,反映出军籍人户的痛苦。至于北魏的镇军,西魏、北周的府兵,辽、金两代的礼军,金代的猛安、谋克,元代的蒙古军及宿卫军,以至清代的满、蒙、汉军八旗,则是以统治氏族为主组成的镇压力量,其权利、义务当然与一般军籍不同。正因为如此,更需要有特殊的军籍(旗籍)户口以进行管理。不论按社会身份、军民职业抑或按民族区分的不同户籍制度,都是封建社会等级制度和特定历史时期社会政治情况的反映。

  户籍制度但是,由于封建社会的户籍制度具有明显的阶级压迫性质,广大人民为了摆脱沉重的赋役负担和被迫世代当军充匠的痛苦生活,历来就存在着对这套反动户籍制度的对抗和破坏,历代隐逃户口、流徙逃亡以谋挣脱户籍枷锁的斗争此起彼伏。此外,地主阶级内部各阶层、各集团之间的利益又是不统一的,皇帝与各级勋贵官僚之间,中央政权与各级地方政权之间,官府与其官僚吏役之间,往往都为自己的私利,或以滥加赏赐,或以非法荫庇,或以隐匿欺骗,破坏整体的户口赋役制度。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户籍制度虽然存在了约3000年,却是在“建立──败坏──整顿──再败坏──再建立”的反复循环中发展过来的。它从来没有真正达到统治阶级对其户籍制度的全部要求,也不可能真正健全地发展,结果是与封建制度的崩溃同归于尽。

  

制度改革编辑本段


  

综述


  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户口,或许是烙在每人身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改革户籍制度无疑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确保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稳定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弊端


  1、削弱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及人才市场,“城市关门”现象出现,抑制了劳动力、人才的自由流动。

  2、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对农业现代化及农村人口的转移形成体制性障碍,不利于我国农业人口城市化顺利进行。我国城市发展步伐缓慢,城市在户口管理制度保障下通过人口控制实现社会需求,使城市自我调节控制的功能弱化,市政及城市管理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3、遏制了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目前有数千万农村人口在城市打工,处于流动状态。然而,由于他们不具备城市永久居民身份,工作预期不稳定,其消费行为并没有城市化。

  4、加剧了城乡割裂,阻碍了城乡统筹,加剧了社会分化。与住房、消费(如购车)、教育、社会保障等利益直接挂钩,不同的户籍有不同待遇,不仅人为地把本应平等的身份划分为三六九等,而且加大了贫富差距。

  5、不能对中国的人口流动进行有效的管理。中西部地区农村相当一部分人有籍无户,农村“空壳”现象较为突出。很多住在城市郊区或者“城中村”的居民,完全不从事农业,却仍然是农业户口;同时也有很多来自农村的居民在城市工作,却无法获得非农业户口。

  6、户口管理使中国公民具有不同身份。如果某人生活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那么他将被视为外来人口,享受不到该地的各种福利,以及充足的就学和就业机会,这也是当前户口管理所受非议最多的方面。

  7、户籍制度的限制造成了大量在城市务工的外来劳动人员不能落户城市,这是造成每年春运一票难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景象。

  8、户籍管理违背了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对农村户口人员的一种变向剥削,这种制度使得资源不能合理的分配,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内容


  户籍制度改革是继20世纪80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次“解放”农民的革命。

  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是由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过渡和改革为城乡统一的一元户籍制度,打破“农业人口”和 “非农业人口”的户口界限,使公民获得统一的身份,充分体现公民有居住和迁移的自由权利,剥离、剔除粘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社会经济差别功能,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发展机会面前地位平等。

  

方向


  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与难点并不在于放开户籍制度对人口自由流动进行约束等问题上面,其着力点与突破方向应放在如何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而不造成新的社会冲突与群体对立,如何革除其利益分配功能而使其回归到仅仅作为对人口进行登记管理的必要手段,以及如何配套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福利但不至于使地方财政捉襟见肘这三个方面。这三个问题处理好了,改革过程中的一系列制度性障碍才有可能彻底瓦解。同时还必须明确,户籍改革的最终目的不仅是还农民以迁徙的自由,给农民与城镇居民相等的权利,更重要的一点是使他们获得自由发展的可能,赋予他们与城镇居民竞争的能力。因此只有不断夯实经济基础、稳妥推进城镇化建设,缩小城乡差距,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个体素质与能力,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才有可能使我国户籍制度以及由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得到最终解决。

  

目标


  形成于计划体制时代的户籍制度,已成为当前社会健全发育的重大制度障碍。在人口大量流动的时代,这种滞后的户籍制度导致大量人口处于“人户分离”状态,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与政治问题:过亿农民工在沿海新兴工业区打工,数以千万计的白领以外来人口的身份生活于大城市,同样数以千万计的人口在异地从事工商业。这三类人口对所在城市贡献了大量税收,但却难以全部享受理应得到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品。

  另一方面,这些外来人口也多在其常住地政府的正常管理范围之外。城市政府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回避其对常住外来户籍人口的福利责任。但这一做法的后果,却是政府对公民的管理存在失灵。

  从国民平权与政府有效管理两个角度看,现行户籍制度都应废除,转而建立以保障国民自由迁徙权为基本原则的居民户籍登记制度。这种制度的具体操作方案,就是“以房管人”。但,这里的房,不是指“房产”。如果是这样,大多数白领和农民工就不可能在常住地获得户籍,改革就不过是有些城市为刺激房地产市场而曾出台的政策:买房送户口。合乎平等原则的“以房管人”,其实就是以户籍随人转为基本原则,一个人常住某地,即可获得该地的户籍。

  因此,理想的户籍制度是自动登记制度。一个人出生在某地,就自动登记为该地户籍。若其离开原有户籍登记地,进入另一个地方,不论是城市、乡村,居住一定时间,并准备长期居住下去,就应当获得本地户籍。

  当然,不论人口迁入对一个地方利大还是弊大,迁入地政府都可以设置户口登记标准,比如,欲登记为本地居民的迁入者在本地已连续居住两年或三年;有住房,不论是自有房产还是长期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即便没住房,但有投亲靠友情形等。自动登记制度区别于如今户籍制度的关键在于,凡是合乎这些标准者,地方政府必须自动登记。现有户籍制度也设立了诸多入籍条款,却保留了审批制度,结果,不少合乎标准者依然不能登记为本地居民户口。

  有专家解读“以房管人”制度时说:“户籍制度改革要考虑实际情况,要因地制宜,像北京这种人才饱和的城市就暂时不适合放开。”这是大城市政府的普遍想法。但这种想法其实属于鸵鸟政策。即便不登记这些常住的外来人口为本地户籍,他们仍然居住在本地,使用着本地的公共品,比如地铁、道路、医院、水、电、气等。政府确实可以回避某些公共品供应责任,但同时,政府对他们也就没有完整的管理权,这意味着城市的治理秩序存在缺口,最终蒙受其害的还是城市政府与户籍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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