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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301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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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条款编辑本段


  所谓301条款(Section 301)系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三篇第一条.该条系针对美国贸易伙伴国有:

  (1)各种不正当,不合理,歧视性之行为,政策或措施(如不合理之关税或进口限制;或差别待遇;或出口补贴等).

  (2)市场不对美国企业开放;或不准美国企业在其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3)不对智慧财产权提供保护等之情形时,要求对手国开放市场,实行自由贸易,保护智慧财产法律.

美国301条款的产生背景编辑本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相当一段时间里,美国依靠其雄厚的国内经济实力,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与此相应,美国在国际贸易中也积极奉行自由主义的贸易政策,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框架下,努力推动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谈判、降低关税和消除贸易壁垒。《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共进行了8个回合的谈判,其中第五轮谈判通称为“迪龙回合”(美国谈判代表的名字),第六轮谈判通称为“肯尼迪回合”、第七轮谈判又称“尼克松回合”(时任美国总统的名字),这些反映了美国在这些谈判中的重大作用。此外,为推动全球自由贸易,美国还以“普惠制”和“最惠国”等贸易优惠政策为基点,为他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提供便利条件
  然而,自20世纪6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西欧和日本经济的迅速发展,再加上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的出现,美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优势地位开始逐渐下降。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美国的对外出口额迅速下降,另一方面是大量的外国商品涌入美国市场。美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赤字不断扩大,美国的国际贸易收支也不断恶化。
  此外,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在一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与此相应,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以美国为例,其经济发展已经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技术、信息、服务等产业,而不是依赖于农业和制造业等传统产业。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成了重要的财产形式,体现知识产权的产品成了重要的社会财富。同时,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使得体现知识产权产品的复制极为简单、快捷,而且成本很低。因此,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防止他人偷窃自己的财富,就成了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
  在上述背景下,美国的国际贸易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逐步从贸易自由主义转变为贸易保护主义或贸易对等主义。1974年,美国修订其《贸易法》,制定了旨在保护其贸易利益的301条款。此后,该条款又经过了一系列修改,使之完善成为保护美国贸易利益的强有力武器。

二、美国301条款的主要内容编辑本段


  目前,美国的301条款是指修正后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全部内容以及特殊301和超级301的有关规定。
  美国的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301条款是指美国《1974年贸易改革法》制定的第301条。广义的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特殊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及其配套措施。其中,狭义的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其内容包括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措施、权力范围、定义与特别规则等;超级301条款、特殊301条款及其配套条款是针对具体贸易领域作出的具体规定。具体而言,特殊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中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
  301条款的核心内容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信,美国依据任何贸易协定所应享有的权利遭到否定;或外国的某项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与协定不一致,或是不公正的,并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则美国贸易代表必须采取强制行动,以实现美国依贸易协定所应享有的权利,或消除上述立法、政策或做法的影响。
  但在下列情况下,美国贸易代表可以不采取行动:
  (1)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已通过报告,或者在其他贸易协定下争端解决程序认定: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并未受否定,或未被争议中的外国立法、政策或做法所侵犯;
  (2)美国贸易代表查明:该外国正采取令人满意的措施以落实美国在贸易协定中的权利,已同意取消或逐步取消有关行为,或同意采取解除造成美国商业负担或限制的紧急办法;或在上述方式不可行时,同意对美国的贸易利益作出令人满意的赔偿;
  (3)在特殊情况下,采取行动给美国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将远远大于所带来的利益;或者行动将给美国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301条款分类编辑本段



  该等条款可分为:

  A.301条款--

  为对於受指控涉及上述情况之贸易伙伴,进行谘商谈判解决,若未能有效解决,美国贸易代表署必须采取贸易制裁措施.报复对象不限於受指控涉案之相关产业,而系受指控国之所有销美产业皆有可能被选为报复对象.报复方式包括禁止进口,课徵惩罚性高关税及要求赔偿等.

  B.超级301条款--

  为不仅对贸易伙伴国之不公平措施予以规范,并及於各相关之贸易障碍.如进口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出口奖励措施,出口比例限制,劳工保护法令以及智慧财产权之保护等.此条款规定美国贸易代表署必须每年向国会提报各国之贸易障碍,并选定优先国家及优先障碍进行谘商,於三年内迫使该国改善其自由化措施,撤除受指控之障碍或签订贸易协定,承诺修改其国内措施.

  C.特别301条款--

  为明文规定,对美国及其他外国人智慧财产权保护不周之贸易伙伴国,美国贸易代表署必须於六个月内与该国谘商解决,否则必须依301条款规定予以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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