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ef Executive of HKSAR,是香港
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香港特别
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对
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和
立法会负责。《
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
公民担任。并宣誓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通过
选举或
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其职权有13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负责
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
法律。(2)有权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和公布法律。(3)行政管理方面,负责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
行政命令。(4)人事任免权,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政府的主要官员,并建议中央人民政府
免除主要官员的职务;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
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5)执行中央指令和办理中央授权事务。(6)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
公务的人员是否自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
证据;
赦免或减轻刑事
罪犯的
刑罚;处理请愿、
申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