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Time Factor,指时间对
法律适用所产生的影响,即因为时间的变化而产生的适用何时法律的问题。冲突法与时间因素有关的是下列三个问题:(1)
法院地国
冲突规则的改变。例如英国对涉外
婚姻的成立要件原来不分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一律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从1858年开始这个规则有改变,它作了这样的区分:实质要件适用
婚姻当事人的
住所地法,形式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1898年公布的日本旧《法例》规定:
婚姻的效力,依丈夫本国法;
夫妻财产制,依
结婚当时丈夫本国法;
离婚,依其原因事实发生时丈夫本国法。1990年1月1日生效的日本新《法例》对以上规则加以改变,对婚姻的效力、夫妻
财产制和离婚采用三步法:第一步,适用
配偶双方的共同
国籍所属国法律;如果他们没有共同的国籍所属国,则采用第二步,适用配偶双方的共同惯常
居所所在国法律;如果他们没有共同的惯常居所,则采用第三步,适用与夫妻双方有
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2)
联系因素的改变。从时间的观点来看,联系因素有两类:一类是不变的,如
不动产所在地、婚姻举行地、
遗嘱执行地和
侵权行为地等等;另一类是可变的,如
动产所在地、
船旗国和个人的国籍、
住所或居所等等。一个子女是否因父母后来结婚而具有婚生地位,究竟以什么时候的法律为依据,是依子女
出生时父亲的
住所地法,还是依父亲以后结婚时的住所地法?立遗嘱的能力是依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还是依立遗嘱人
死亡时的住所地法?这些问题都因时间不同可能发生联系因素的变化,而使
案件具有不同的结果。(3)
准据法的改变。准据法如果有改变,则按新的准据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