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或计时收费。
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O00元,或计时收费。
审判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或计时收费。
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加元,或计时收费。
办理重特大和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加收费。
(二)办理民事、行政案件:
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复议、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在100000元以内的,每件500-3000元;财产标的超过100000元,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财产标的及另加收费比例
100,001-1,000,000元部分不高于2.5%
1,000,001-5,0O0,000元部分不高于1.5%
5,000, 001-10,O00,000元部分不高于1%
IO,000,001-50,000,000元部分不高于0.5%
50,000,000元以上部分不高于0.25%
(三)代理各类案件的二审或再审,均按上述(一)(二)项标准收取。
原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应减半收费。
(四)代理各类申诉案件,每件500-3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上述(一)(二)(三)项标准收费。
(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拟制声明、启示、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请仲裁书、民事合同、契约、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证券法律业务等,可根据需要实行协议或计时收费。
第十七条 有关计时收费的规定:
(一)办理各类案件的计费参考时间。
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计费时间。
1、办理诉讼案件:
(1)查阅案卷材料 5小时
(2)查阅案件相关资料(每次) 2小时
(3)调查收集证据(每次) 4小时
(4)代理参加调解 2小时起算
(5)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次) 4小时
(6)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准备辩护、代理要点、书写辩护、代理词,分析案件等)(每案) 8~10小时
(7)出庭4小时起算
(8)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每案) 3小时
(9)代为提出上诉 2小时
2、办理非诉讼业务:
(1)提供法律咨询 1小时起算
(2)办理其他非诉讼业务 2小时起算
(二)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在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
(三)计时收费档次划分:
在每年财务会计起始日之前,由律师事务所为本所各律师分别选择确定一个收费档次,作为当年计时收费适用的标准。
第一档:100-200元/小时;
第二档:2O0-400元/小时;
第三档:400-600元/小时;
第四档:600-800元/小时;
第五档:800-100O元/小时;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各律师事务所可依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确定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的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收费。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试行。各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所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地的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或变更手续,凭收费许可证申领税务票据,依法纳税,主动接受价格、司法、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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