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在
法庭上依法进行
诉讼活动的职权:
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 (一)宣读
起诉书,代表
国家指控
犯罪,提请
人民法院对
被告人依法审判; (二)
讯问被告人; (三)
询问证人、被害人、
鉴定人; (四)出示
物证,宣读
书证、未到庭
证人的证言
笔录、
鉴定人的
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
作为证据的文书,向法庭提供作为证据的
视听资料; (五)对证据和
案件情况发表意见,针对被告人、
辩护人的
辩护意见进行
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反驳不正确的辩护意见; (六)维护
诉讼参与人的合法
权利; (七)对法庭
审理案件有无违反
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八)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