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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人在法庭上依法进行诉讼活动的职权

摘要

公诉人法庭上依法进行诉讼活动的职权: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  (一)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被告人依法审判;  (二)讯问被告人;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四)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向法庭提供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  (五)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针对被告人、辩护人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反驳不正确的辩护意见;  (六)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七)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八)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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