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社会主义国家一般称为"宪法监督制度",资本主义国家通常称作"违宪审查制度"或"违宪立法审查制度"。现代意义的宪法监督制度起源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这一案件开创了由其审查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先例。
宪法监督具有两方面意义,即保障宪法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
此外,宪法监督制度在协调不同国家机关之间、联邦与联邦的组成单位(州、共和国、邦)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照议事程序审查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监督制度。
(二)司法机关监督制。又称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依照司法原则对正在审理的各类案件所涉及的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监督制度。
(三)特设机关监督制。即由特设机关根据特定程序审查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并有权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沿袭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规定,实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
(一)现行宪法序言最后一段为我国建立并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提供了依据。
(二)现行宪法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提供了总的原则。
(三)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此规定弥补了全国人大为非常设机关,无法进行日常的宪法监督活动的缺陷。
(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权力增大的同时增强了对它的监督。现行宪法第62条第11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当然包括违宪行为。
(五)现行宪法第70条、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7条第3项规定,由属于常设机关的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承担大量事务性的准备工作,以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充分地行使宪法监督权。
(六)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当然也可以成立对违宪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的调查委员会。
(七)现行宪法规定了一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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