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使权利的移转(交付物之行为)、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 (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除债务、抛弃)等。负担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自己创设义务的行为,既可以是单方行为,也可以是双方行为。
在财产行为中,依法律行为的效力区分,可分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使权利的移转(交付物之行为)、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除债务、抛弃)等。
负担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自己创设义务的行为,既可以是单方行为,也可以是双方行为。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主要联系在于,通常先有负担行为才有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处分行为的原因或基础关系,例如,所有权转让是通过交付这个处分行为完成的,而交付的原因则是买卖合同这个负担行为。当然,也有不以负担行为为原因而单独成立的处分行为,如所有权抛弃。另外,在承认无因性原则的条件下,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可能是相互分离的,如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交付的效力,交付是否有效,有单独的评价标准,“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在于:第一,处分行为是减少行为人既有权利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不影响既有权利,而只是增加行为人义务;第二,处分行为的效力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要件,而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的处分权为必要;第三,二者意思表示指向标的不同。处分行为指向的是既有权利,是当事人意思对既有权利的直接支配,负担行为指向的是负担人自身的行为,是当事人意思对自身行为支配。此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区分的关键。
处分行为主要为物权行为,例如,物权转让、所有权抛弃、他物权设定等等,也包括其他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免除、抵销等。发生负担效果的法律行为主要是签定合同,也包括一些单方法律行为,如悬赏广告。
关于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区分的价值,依通常见解,主要有:
(1)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而负担行为则不需要,如出卖他人之物,处分行为(交付)需要他人追认,但买卖合同(负担行为)本身仍然有效,从而将买卖合同的效力解放出来,强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特定主义,即需要标的特定化,而负担行为不受此限,方便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一些有意义的约定,如在标的物尚未被控制或特定化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负担性交易,期货、楼花、远期买卖等,均属此情况。
(3)物权行为采公示原则,将物权行为独立于负担行为,赋予物权变动事实以外观表现,维护交易安全。
(4)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区分,有利于明晰法律关系,在法律效果上泾渭分明,易于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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