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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摘要

   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使权利的移转(交付物之行为)、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 (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除债务、抛弃)等。负担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自己创设义务的行为,既可以是单方行为,也可以是双方行为。

目录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概念编辑本段



  在财产行为中,依法律行为的效力区分,可分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使权利的移转(交付物之行为)、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除债务、抛弃)等。

  负担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自己创设义务的行为,既可以是单方行为,也可以是双方行为。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关系编辑本段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主要联系在于,通常先有负担行为才有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处分行为的原因或基础关系,例如,所有权转让是通过交付这个处分行为完成的,而交付的原因则是买卖合同这个负担行为。当然,也有不以负担行为为原因而单独成立的处分行为,如所有权抛弃。另外,在承认无因性原则的条件下,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可能是相互分离的,如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交付的效力,交付是否有效,有单独的评价标准,“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在于:第一,处分行为是减少行为人既有权利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不影响既有权利,而只是增加行为人义务;第二,处分行为的效力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要件,而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的处分权为必要;第三,二者意思表示指向标的不同。处分行为指向的是既有权利,是当事人意思对既有权利的直接支配,负担行为指向的是负担人自身的行为,是当事人意思对自身行为支配。此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区分的关键。

  处分行为主要为物权行为,例如,物权转让、所有权抛弃、他物权设定等等,也包括其他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免除、抵销等。发生负担效果的法律行为主要是签定合同,也包括一些单方法律行为,如悬赏广告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区分的价值编辑本段



  关于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区分的价值,依通常见解,主要有:

  (1)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而负担行为则不需要,如出卖他人之物,处分行为(交付)需要他人追认,但买卖合同(负担行为)本身仍然有效,从而将买卖合同的效力解放出来,强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特定主义,即需要标的特定化,而负担行为不受此限,方便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一些有意义的约定,如在标的物尚未被控制或特定化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负担性交易,期货、楼花、远期买卖等,均属此情况。

  (3)物权行为采公示原则,将物权行为独立于负担行为,赋予物权变动事实以外观表现,维护交易安全。

  (4)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区分,有利于明晰法律关系,在法律效果上泾渭分明,易于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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