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决定
一、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事项依法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民事决定的特殊事项,是指在诉讼中都有相当的紧迫性和特别的重要性的特定事项。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地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常常使用民事决定。
人民法院适用民事决定处置特殊事项时,可以视情况选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如果口头作出民事决定,应当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如果使用书面形式时,应当写明人民法院的全称、决定书种类和案号、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该决定的内容,最后还应注明该决定是否准予申请复议。同时,应当有作出决定的组织、人员署名以及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决定依法一律不准上诉。
二、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决定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下列事项:
(一)决定回避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但是,是否构成回避应当依据法定条件而定。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者应当决定其回避,否则决定不予回避。
(二)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其中,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作出决定书。
(三)决定诉讼费用的减、免、缓
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有一定的困难。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救济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减交、免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四)决定顺延期限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六)决定暂缓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七)其他需要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事项
三、民事决定的效力
民事决定是对特定事项作出的职务判定,为及时解决问题,法律对其何时生效,一般不作限制性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民事决定一经人民法院作出或者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论其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由于民事决定的制作有其紧迫性,法律为保护当事人权益,规定对有些决定,如是否回避决定、拘留罚款决定等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