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
一、民事裁定的概念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当解决的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也就是说,法院处理程序的事项,应当使用民事裁定。裁定不仅是人民法院判定程序问题的法定形式,也成为人民法院指挥民事诉讼的有效方式。
民事诉讼从立案直至诉讼的结束阶段,以及执行程序,都有可能出现一些阻碍程序正常推进的程序问题。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及时处理,以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民事判决和裁定,都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诉讼的公正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生效之后,都具有同等的权威性和非依法不可更改性。但是,判决和裁定是两种不同的诉讼法律文书。
1?判决和裁定的作用不同。判决主要是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是解决民事案件的程序问题。即使有些程序问题涉及实体问题,法院并不能用裁定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作出判定。
2?判决和裁定的适用阶段不同。判决通常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而裁定可以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也可以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作出。在案件审理终结后还可以裁定改正判决书中的失误。
3?判决和裁定的表现形式不同。判决只能用书面形式表现,而且有严格的格式,裁定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4?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期间不同。依法准许上诉的民事判决的上诉期是15天,而依法准许上诉的民事裁定的上诉期只有10天。
二、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裁定的适用范围,即哪些程序上的问题,需要适用裁定的方式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裁定的适用范围是:
(一)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诉权,或者该法院对此案件无管辖权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具体来说,一是原告起诉的事项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或者虽属法院主管范围,但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二是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又无法补正或者原告未在一定期限内按时补正;三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但原告在此期限内起诉。对上述情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有权在接到裁定书后10日内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撤销不予受理的裁定,并要求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管辖权异议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予以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可以在应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对此,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异议没有理由的,书面裁定驳回异议;认为有理由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该项裁定不服,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驳回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或者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无权起诉或者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以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裁定驳回起诉与裁定不予受理不同。裁定驳回起诉是原告起诉、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所为裁定;裁定不予受理是原告起诉后、法院受理前,经审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时所为裁定。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也不同。驳回起诉是驳回当事人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行使,只要经过初步调查和审查即可作出,不涉及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因而用裁定;而驳回诉讼请求表明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是成立的,但其实体诉讼请求不存在,需要经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因而用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两种必要的应急措施。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事实上要涉及实体问题,如财产保全要查封、扣押财产,先予执行要责令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但是对财产的保全并非决定财产的归属,先予执行也只是基于某些案件原告人的特殊需要,责令被告预先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不是最终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所以,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与程序问题紧密相关,人民法院采用裁定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形式。当事人撤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应当允许。但是,当事人的撤诉违背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不允许其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是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诉讼程序中途停止。终结诉讼是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使正在进行的诉讼既无必要也无可能继续进行下去,因而最终结束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遇有需要中止诉讼或者终结诉讼的情况,由人民法院裁定。
(七)补正判决书的笔误
补正判决书的笔误,是对判决书中的错误进行补充或者更正。由于不涉及法院断定的实体问题,因此采用裁定。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中止执行是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中途停止。终结执行是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使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失去继续进行下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而最终结束执行程序。在诉讼过程中,遇有需要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况,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不予执行的情节,法院经审查属实后,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法院确认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也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十)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法律作出这一项弹性规定,以保证审判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得以顺利解决。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有: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改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第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裁判的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督促程序中,申请人申请不成立的,驳回申请;经公示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后,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裁定等。
上述民事裁定中,除了前三种是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裁定,以及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外,对其他裁定不服的,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三、民事裁定的效力
裁定生效后也在法律上产生拘束力,约束法院和当事人;有的裁定如先予执行等还具有执行力。
因为裁定解决的问题在内容、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所以生效的时间也不同。对于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上诉期限为10天,超过上诉期不上诉的,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其他不准许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虽然也不许上诉,但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不过在复议期间,并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包括:第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第二,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定; 第三,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不得上诉的裁定;第四,一审法院作出的可以上诉但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的裁定。
裁定的效力表现在:第一,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依裁定办事,不得再对同一事项提出相同要求。第二,人民法院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生效裁定的内容。第三,有些裁定对社会有关部门和人员也具有拘束力。如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笔误的裁定生效后,有关部门和人员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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