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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的效力

摘要

 民事裁定的效力

民事裁定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应按裁定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由于裁定是人民法院用于指挥诉讼的手段,解决程序性问题,作用于诉讼过程,因此,不参与诉讼的单位和人员一般与裁定无关,换句话说,裁定对社会一般不具有拘束力,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但是,有时裁定的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例如诉讼保全的裁定,需要银行冻结当事人的存款,这时裁定就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产生拘束力。裁定对人民法院的拘束力有一定的相对性,人民法院通常应当根据裁定进行活动,如裁定将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就应当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就不能对案件继续审理。对于仅仅涉及指挥诉讼活动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定情况作出,也可以根据一定情况撤销,如诉讼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既有权作出,也有权撤销。
个别裁定还具有执行力,人民法院有权依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强制执行。只有具有给付内容或者由法律特别规定的裁定,才具有执行力,如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的裁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不得上诉的裁定,或者虽然可以上诉但超过上诉期而未上诉的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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