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的效力
民事
裁定具有
法律上的拘束力,
当事人、
诉讼参与人、
审判人员应按裁定的规定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由于裁定是
人民法院用于
指挥诉讼的手段,解决程序性问题,作用于诉讼过程,因此,不参与诉讼的单位和人员一般与裁定无关,换句话说,裁定对社会一般不具有拘束力,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但是,有时裁定的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例如
诉讼保全的裁定,需要银行冻结当事人的存款,这时裁定就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产生拘束力。裁定对人
民法院的拘束力有一定的相对性,人民
法院通常应当根据裁定进行活动,如裁定将
简易程序改为
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就应当按普通程序进行
审理;裁定准许当事人
撤诉,就不能对
案件继续审理。对于仅仅涉及指挥诉讼活动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定情况作出,也可以根据一定情况
撤销,如诉讼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既有权作出,也有权撤销。
个别裁定还具有
执行力,人民法院有权依
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
强制执行。只有具有给付内容或者由法律特别规定的裁定,才具有执行力,如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的裁定。
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
法律效力的裁定是: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不得上诉的裁定,或者虽然可以上诉但超过上诉期而未上诉的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
受理、对
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
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
财产保全和
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
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