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里所说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包括工厂、矿山、林场、牧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物但同时危及到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放火行为,二是放火行为已经或者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在通常情况下,放火是利用各种引火物点燃犯罪对象,因而往往表现为作为方式。但是,这并不是说,放火罪只能由作为方式完成,不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构成放火罪。例如,化工仓库的保管员明知某种化工原料不能集中堆放,集中堆放会引起自燃,因他对领导有意见,故意将原料集中堆放,希望或者放任火灾发生,对其行为就应当以放火罪论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即应承担刑事责任;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无论是为了泄愤报复、制造事端、销毁罪证还是为了嫁祸于人,都构成放火罪。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在行为人使用放火的方法实施杀人行为时,如果其放火的行为已经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如果放火的行为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在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的同时,也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区分的关键仍然在于放火的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是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只是为毁坏财物而采用了放火焚烧的方法,但是并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应当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3.区分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区分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并不在于行为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而在于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的行为,有造成公私财物被焚毁的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也是放火罪的既遂;造成危害结果的,则是放火罪的加重结果犯。只有放火行为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如在行为人正要点火时被抓获,或者因自然力的原因无法点燃等,才是放火罪的未遂。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决水罪
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决水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擅自开闸或者扒开水渠放水,目的是为了引水浇地,造成水流漫溢,但损失不大,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应当认定为决水罪。
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对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使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2.区分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行为人使用爆炸的方法,也会同时造成公私财产的毁坏,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再对毁坏财物的行为单独定罪,因为爆炸罪已经包含了毁坏财物的内容。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只是为了毁坏财物,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但其爆炸的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毒害性物质,是指能够引起人和动物机体中毒,严重危及其生命和健康的物质,如氰化钾、甲胺磷、砒霜、敌敌畏、敌百虫等。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能够放出射线,对人和动物的机体具有严重伤害作用的物质,如镭、铀、钴等。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够直接引起霍乱、伤寒、炭疽病等各种传染病的病菌或病毒的物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区别在于三个方面:(1)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的重大事故;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没有任何条件的限制。(2)犯罪主体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3)主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区别在于三个方面:(1)客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食用物或者饮用物中,从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2)犯罪主体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3)主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手段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险方法。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犯罪的基本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犯罪的补充犯。凡是构成基本犯的,都以基本犯定罪,只有超出基本犯的范围,才能以补充犯定罪。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否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区分是否构成失火罪的关键,失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2.区分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危险物品肇事罪也有可能表现为火灾,但这种犯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发生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失火罪可以发生在任何场合,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过失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水利设施被破坏,引起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过失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由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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